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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涉嫌利用Plus Token平臺實施傳銷犯罪 投資者慌了

來源: 人民網-中國經濟周刊 2019-09-03 10:31:38

投資Plus Token的人,最近都很慌。

多名投資者稱,自6月27日起,自稱為 “幣圈余額寶”的Plus Token就停止提現(xiàn)了。

記者注意到,截至8月18日,Plus Token的官網仍在更新消息。但通過官網聯(lián)系客服,只能收到自動回復。

Plus Token近日發(fā)布的公告稱,技術團隊目前在緊鑼密鼓地保證Plus幣的安全, 同時在對接交易所,重中之重的工作是籌備研發(fā)自己的主網公鏈上線的工作。

盡管官網一直都在更新,但很多投資者稱“無法提現(xiàn)”還是讓他們感到憂慮。一名知情人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部分投資者表示,為了加大投資,本金是通過信用卡套現(xiàn)的方式獲得的,很擔心會因此影響到個人征信;很多投資者表示自己已經報警。

警方:有人涉嫌利用Plus Token平臺實施傳銷犯罪

Plus Token官宣資料顯示,PlusToken于2018年3月啟動,5月開放全球用戶注冊權限,自稱是“智能搬磚錢包”“幣圈余額寶”,投資者在PlusToken中存入比特幣、以太幣等主流虛擬貨幣,存入后的貨幣會被替換成Plus Token提供的Plus幣,然后通過“智能狗”自動搬磚(指同一區(qū)塊鏈資產在不同市場由于某些原因導致價格不同而產生的套利機會)的方式獲得收益。據(jù)其宣傳,13個月漲幅可以達348倍。

Plus Token官網信息顯示,其成立一年中,用戶已遍布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用戶數(shù)量達200多萬人。

有投資者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講述,除了上述的通過“存幣”獲取收益之外,投資者如果可以發(fā)展下線,就可以通過“搬磚獎金制度”獲得更多的收益。據(jù)投資者描述,所謂的“搬磚獎金制度”指的是,用戶投資Plus Token智能搬磚錢包,除本金外每月還能獲得10%到30%的收益,直接發(fā)展一名下線獎勵100%,二層到十層下線各獎勵10%。

7月11日,有投資者就網傳的“Plus Token錢包主要操盤手移交鹽城警方”一事,在江蘇省鹽城市政府網站的“市長信箱”留言,詢問“這一消息是否屬實”。7月12日,鹽城市公安局就此進行了公開回復。

在《關于近期Plus Token案的情況說明》中,鹽城市公安局表示,2019年初,鹽城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有人利用Plus Token網絡平臺進行傳銷犯罪,鹽城市公安機關對涉案嫌疑人立案偵查。6月27日,公安機關開展境外執(zhí)法協(xié)作,瓦努阿圖執(zhí)法部門抓獲多名涉嫌犯罪中國人,其中有利用PlusToken網絡平臺從事傳銷犯罪嫌疑人。瓦方已將有關嫌疑人移交中國。相關人員利用Plus Token平臺,打著區(qū)塊鏈數(shù)字貨幣錢包等旗號從事拉人頭實施傳銷犯罪之實,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湖南、北京、江蘇等多地公安機關均已開展此案的查處打擊。

據(jù)媒體報道,Plus Token涉案金額可能達200億元。

投資者親述被套歷程:開了27個賬號,投了200多萬,打了水漂

宋先生是Plus Token的投資者之一,從2019年3月開始,他陸續(xù)投資了折合人民幣210萬的比特幣存入Plus Token。他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講述了投資過程:

我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劉某,從她那里知道了Plus Token錢包,宣稱是區(qū)塊鏈中的余額寶(支付寶),每天會有智能狗搬磚套利收益,隨存隨取。

2019年3月15日,我投資了10萬元買比特幣,因為我本人不懂怎么購買,錢一直轉給劉某兒子委托購買。后來劉某對我說,她兒子的銀行卡因為炒幣每日流水過大被銀行凍結,讓我把錢分開打給包括劉某在內的3個賬戶,由他們操作注冊、充值等操作流程。

他們和我說這個是去中心化的平臺,比特幣轉入Plus錢包以后,智能狗開起來就幫你搬磚產生收益,萬一有情況,只要關了狗就沒有任何風險了。如果平臺關閉,所有比特幣可以在比特幣官方找回,只要記住你的號碼密鑰就可以。

劉某和我說你去借電話號碼多注冊點賬戶,每個賬戶可以存入價值500美元到5萬美元的主流虛擬貨幣,而且你的賬戶自己可以拿收益得10%。只要升級到大戶號還可以每天多拿200元。

我聽說比特幣一直在漲,所以6月18號和20號分別購買了價值7萬元和50萬元的比特幣及以太幣。這些錢都是通過房子抵押貸款拿到的。除此以外,還和朋友借,又從泰隆銀行叫朋友信用擔保貸款了50萬元,全部拿來買幣。問親戚朋友電話號碼和身份證借來20多個,全部多多少少都存了幣等升值,這樣前后加起來一共開通了27個賬戶,投了200多萬元。

他們還鼓勵我介紹朋友投資,6月21日、26日和28日,我的4個朋友陸續(xù)購買總價值21萬的虛擬貨幣。即使在27日所有人不能提幣的情況下,仍然購買了價值不等的比特幣。因我本人不懂這些,所有號碼注冊、充值(包括后續(xù)的賬號收益、管理)均由劉某操作,后來發(fā)現(xiàn)其還有挪用我賬號資產的情況,因比特幣一直上漲,賬戶賬面收益也在漲,就沒有在乎這些。

我到6月29號以后才知道原來Plus Token在當月27日已無法提幣,這時才知道上了當。我賬戶上全部加起來有400多萬元價值的幣,算上朋友的,加起來有500萬元左右。

APP開發(fā)者證書為假冒?投資人稱自己“被站臺”

記者注意到,今年年初,湖南省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局官網發(fā)布了一則公告,稱PlusToken具備傳銷特征。公告內容顯示,今年3月4日,湖南天心區(qū)端掉Plus Token區(qū)塊鏈錢包宣傳窩點。警方認定:“Plus Token錢包”假借“區(qū)塊鏈”名義,收取門檻費、發(fā)展下線、層層獎勵,具備傳銷的典型特征。天心區(qū)金融辦還向廣大群眾發(fā)出警示:“請大家提高警惕,謹慎投資!”

記者獲得的信息顯示,7月1日,Plus Token的客服在用戶群中稱 Plus Token的“電腦版”PsEx交易所正式上線,并發(fā)布“交易功能遷移通知”,上面分享了一個下載PsEx交易所的二維碼。

記者掃描通知上的二維碼后發(fā)現(xiàn),PsEx交易所的APP無法通過蘋果的官方應用商店安裝,智能通過第三方分發(fā)平臺下載。但是可以通過蘋果官方查詢到相應的開發(fā)者證書。

證書顯示,開發(fā)者為“Hangzhou Bibei TechnologyCo.,Ltd”,中文譯為“杭州幣貝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天眼查顯示,該公司目前已改名為杭州知易諾達科技有限公司。記者嘗試聯(lián)系該公司董事長殷某,對方否認跟Plus Token有關,并稱公司只是做服裝相關業(yè)務。

殷某表示,該蘋果企業(yè)開發(fā)者證書為公司于2013年5月申請獲得,從申請日至今,此證書僅用于開發(fā)訂貨系統(tǒng)使用,未用于其他非訂貨系統(tǒng)的APP,也未借給任何第三方使用,今年5月開始,公司發(fā)現(xiàn)蘋果開發(fā)者證書無法正常使用,與蘋果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今年6月開始,公司方發(fā)現(xiàn)開發(fā)者證書被其他公司冒用,目前已向所在地派出所報案。

公開信息顯示,2018年9月14日至15日,韓國濟州島召開了一個叫作“WBF世界區(qū)塊鏈大會”的會議,而Plus Token美國基金會正是大會的冠名方。相關報道顯示,前述Plus Token創(chuàng)始人LEO與硅谷創(chuàng)客資本趙勝、道斯資本lldar等一起簽訂了投資合作協(xié)議。

Plus Token官網同樣顯示:趙勝是Plus Token的投資人之一。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聯(lián)系了趙勝,趙勝表示,自己僅僅是“被站臺了”。

“Plus Token是2018年3月創(chuàng)建的,當時他們就對外宣稱是韓國團隊,但大本營其實就在湖南。同年我們WBF在籌備韓國大會,從時間點和會議點來說,這正好給他們做了‘邏輯支撐’。經人介紹,他們希望我們在9月韓國濟州島大會上做總冠名,對外宣傳我是戰(zhàn)略投資,我們當時就收了90萬元的冠名費,我根本不是Plus Token的實際控制人,也沒有買過他們一個幣。如果不是開這個會,我們永遠不可能認識,我們是兩個圈子里的人。”趙勝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據(jù)趙勝講述,Plus Token團隊被警方抓獲后,雖然他本人人身自由沒有受到影響,但在信譽方面受到了嚴重影響,很多合作伙伴認為,他也是傳銷團伙的一員因此放棄了與其的合作,目前他已退出了WBF。

“我沒有投過一分錢,占過一份股份,更沒有收過一分分紅,只是拿了他們的90萬元贊助費,為他們站了臺,這一點我很自責也很后悔。去年9月,Plus Token贊助了韓國濟州大會;11月,簽署了一個合作協(xié)議,一個假的合作協(xié)議,都是我自己不謹慎。”趙勝說。

此外,趙勝還透露,Plus Token CEO LEO是傳銷團伙從俄羅斯雇的人站臺,根本不是什么CEO,早就回國了。“我愿意為我說的一切承擔法律責任。”趙勝向記者表示。

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鞠秦儀律師認為,隨著互聯(lián)網金融的發(fā)展,當下出現(xiàn)了很多新型的犯罪模式、犯罪形態(tài),架構復雜的或者形態(tài)新穎的金融概念,金融工具衍變成為不法分子用以吸引受害者的“迷惑劑”和躲避自身刑事風險的“保護色”。類似于“Plus Token”這種影響人數(shù)眾多、涉案金額巨大的平臺,其行為到底該如何定性、如何有效偵辦處理以及如何很好地善后,這也是擺在公安機關尤其是沒有相關金融類案件偵辦經驗的公安機關面前的一個巨大難題,這可能也在一定程度影響了警方完全介入的進度,而“Plus Token”平臺的行為到底該認定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還是會涉嫌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乃至“集資詐騙罪”,以及嗣后可能遇到的判罰,目前還無法準確判斷,這些都還有待于司法機關介入調查后披露更多的案件細節(jié)。

鞠秦儀分析指出,至于“站臺者”的責任,在平臺被定性后,要看“站臺者”的主觀動機以及行為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平臺的犯罪行為得以實施的支撐以判斷是否其是“幫助犯”以及是否該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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